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今天,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解读时说。
聚焦气枪铅弹量刑畸重现象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这名负责人说,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
据介绍,《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气枪铅弹定罪量刑的入罪门槛和法定刑升档标准同样很低。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500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针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批复。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复。
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确保批复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了涉枪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
批复一方面坚持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根据动力的不同,枪支主要分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鉴于此,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就枪支犯罪而言,当前应当针对边境走私、网络贩卖枪支案件高发的新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切实提升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名负责人说,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如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在批复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存在不同认识。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据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介绍,批复最终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火柴枪”等其他致伤力较低的枪支的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鉴于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总结司法经验,批复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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