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天津市人大本月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人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为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条例还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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